發布日期:2019-04-08 07:44:19 瀏覽次數:3677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依法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備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備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備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重慶勞務特別需要提醒的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不僅僅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如違反了勞動合同也需要攴付違約金《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